4月17日下午,第一期物业管理主题沙龙(社区专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矛调中心召开,江陵街道党工委、政协工委主任吴纪峰,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厉昱中,江陵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综合执法局负责同志以及江陵街道全体社区参加沙龙。
“组织这次活动,主要是听听大家在处理物业纠纷中遇到的难点,解答大家的法律问题,共同更好预防和化解物业纠纷,凝聚力量打造乐居之城。”厉昱中表示。
活动中,法官与大家分享了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鲜活的案例仿佛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原物业服务到期后,由于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导致没有物业公司愿意进场,小区由业委会自治,这种情况怎么办?”庞山湖社区曹轶君提出疑问。
“业委会可以依据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小区进行管理,同时,社区应该对业委会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业委会对专项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开。”法官邱清颖给予解答。
“物业公司公示的公共收益账目可能存在虚假情况,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追讨公共收益?”湖区杨丽莉提问。
“公共收益的列支及明细需要物业公司举证,除了提交已经形成的账册,对于业主提出的存在疑点的账目,还需进一步举证,若审查后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侵吞公共收益的情况,业委会可以向其追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孙星星回答。
“业主委员会提起业主共同权益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行使权利的表决程序。小区业委会提起涉及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孙星星作出回应。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制止业主的违规装修行为?是否可以停水停电?”白龙桥社区周开锋提问。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进行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业主办理装修许可证时进行提醒预防,在确认违规装修后可通过发送书面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并制止。对于是否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应根据事态的紧急程度及停水停电等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衡量。”邱清颖回答。
与会人员讨论热烈,讨论问题针对性强,讨论结果切实可行。本次沙龙共计搜集到各类问题20多条,相关部门均当场进行解答,真正达到了多元化解、合力共治的效果。
吴纪峰表示,物业治理是反映社会治理效能的窗口,也是提升社会治理的切口,江陵街道将同法庭一起开展针对不同受众的系列活动,广泛倾听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心声,让小问题不出小区,大问题不出社区,重点难点问题不出街道,使物业矛盾纠纷问题在基层得以妥善化解。
厉昱中表示,法庭将以党建为引领,持续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动,通过委派社区调解员专项处理物业类纠纷、开展物业纠纷巡回审判、发布物业类典型案件等举措,加强物业纠纷民行衔接,推动物业纠纷实质性化解,构筑共建共治的基层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