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强调的是克服或者规避履行障碍的难度过高,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应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02、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主张疫情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应当免除违约责任。但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卖方所在地政府已实施疫情管控措施。法院据此认为卖方对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及存在的风险应有预估,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其主张前述疫情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03、因国家政策调整被采取限电、停炉等措施无法继续生产,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无锡市全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吴忠市鑫泰晶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禁令、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国家能耗双控政策所致限电、停炉等措施使当事人处于无法继续生产的状态,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04、对于具体合同义务是否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加以判断。但一般而言,疫情不可抗力不会导致承担货币支付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支付货币的义务,而至多导致其履行困难,如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买方、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以及借款合同中偿还借款的借款人等。
Ⅰ、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法院指出,新冠疫情虽对借款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借款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履行金钱之债,此种义务的履行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
Ⅱ、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亦认为租金属于货币而非不可替代物,承租人未能举证其因疫情原因而导致其租金支付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被告龙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杨颖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辩称认为该事故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06、在疫情期间签订合同,发生违约行为后,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余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于2020年4月3日,彼时,全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复工复产工作已全面推进,张余平、乔永飞在订立合同时,对于疫情对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及对其从事的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应当能够充分预见和判断,其选择订立并履行合同应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应受该合同约定羁束,案涉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素。
07、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车库进水、被淹属于不可抗力——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国际分公司与淮南市峰驰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虽然气象台发布了预警信号,但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当事人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同时,在暴雨发生时,物业公司已经在业主群内进行了预警,要求业主尽量将车开到地面,并采取了抽水等相应措施,终因雨量太大而无法阻止地下车库进水,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再结合本地区同时段有多处地方发生了因雨急量大而被淹,多量车辆被暴雨冲走、被雨水淹没的客观情况,本次暴雨造成涉案车库进水、被淹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08、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之前的,是否会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吉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综合实际案情、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该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欠款形成时间较早,其在2014到2016年经营车辆期间欠款,早应偿还,后虽于2019年11月又达成还款协议,又未按期履行;二是以不可抗力导致无回款还款为由作为抗辩理由,该事由与涉案合同履行又无直接关联;三是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后,应积极的告知原告,提出合理诉求和适当解决方案,而被告却置之不理,任性主张免责,故对被告的辩称均不予支持。
09、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苗某某、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暴雨之于车库被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考察各方当事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车库被淹,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车库的建设方所修建车库的排水沟未接入市政雨水系统,导致在出现暴雨等极端气象条件时无法及时排水,与车库被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方明知车库处于低洼地势,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多次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对车库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通知车主及时挪车、也未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施救,导致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车库的使用者未及时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亦具有过错。综上,本案中暴雨之于车库被淹不构成不可抗力。
10、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交房的法定事由——林某某、三明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确认工期时应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等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评估,并作出合理安排,避免对施工产生影响。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事由。
11、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之前的,是否会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及其附件系本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滨海团泊公司未能如约按期支付租金,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系争违约事实发生在新冠疫情之前,滨海团泊公司上诉主张其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系因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所导致,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12、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协议系安林公司与经适房中心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属民事协议。即便诉争土地在《意向书》签订前已列入当地政府拟征用范围,但该征用行为的对象为诉争土地,至于向谁征用、由谁作为被征用人,则并不确定。法律对此亦无限制。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与安林公司取得使用权证载明的性质一致。该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系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程序启动之后,故案涉征用行为及土地性质变更均不是安林公司履行与国泰公司间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律障碍。安林公司关于依上述合同转让土地存在法律障碍、案涉征用行为属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13、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律上所指的不可抗力系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形,并不包括富源城公司所提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国家政策扶持与否。市场行情的变化系商业投资行为经常面临的风险,而国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是为了该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富源城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时偿还回购款系其自身经营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富源城公司第一项诉讼理由所谓市场、政策方面原因出现的全行业性困难,属于可以预见的、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不属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范围。富源城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系其自身经营所致,其此项违约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14、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工程项目中的村民阻工并非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之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9.1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做工期调整。故对于顺天公司关于万寿宫村民于2012年8月22日阻工至2013年4月1日复工的期间212天,应从一审法院确认的工程延期576天中扣除之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李苏、张瑞抗辩认为其除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外,尚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将政府迟迟未能批复开工许可视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可据此解除《承包协议》。但是根据《承包协议》的内容,李苏、张瑞对于合同约定的昌华煤矿灾害治理需政府审批是明知的,既然需要政府审批,就存在不能获批或者较长时间内未能获批的风险,此种风险应是当事人签约时即应预见到的;且截止到2013年,昌华煤矿治理工程相关审批(除开工许可外)手续已经基本办理完毕,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政府确定对昌华煤矿治理工程开工不再许可,故政府尚未批复开工的事实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不可抗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情形,李苏、张瑞据此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至于本案是否具有其他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因李苏、张瑞并未积极主张,基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16、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马采购供应站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虽然强地闪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侯马供应站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改造安装防雷设施、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管义务亦是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该不可抗力仅能部分免除侯马供应站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酌定侯马供应站对案涉火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中冶公司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8.1条约定,双方并没有将政府行为约定为不可抗力,且根据第18.2条约定,发生了不可抗力后,中冶公司要立即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但中冶公司并没有提交其已经就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及证明的相关证据。故中冶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
18、当事人应当清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审批及交易程序,政府对相关资产转让政策调整事项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为市国资委授权对国有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及国有产权管理等职能的单位,对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审批及交易程序应该清楚,对在没有按照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办理转让交易审批手续前即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情形下,其能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给对方的义务存在着可能因资产及土地转让审批等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应该具有预见。